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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9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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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第 5 條
檢察官應俟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屆滿後,始得進行發還或給付。但所有 請求權人均已提出聲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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