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6: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第 5 條
檢察官應俟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屆滿後,始得進行發還或給付。但所有
請求權人均已提出聲請者,不在此限。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