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3: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 10 條
軍法官借調期間,得由法務部或借調機關視業務需要,施予在職訓練。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訂定
第 10 條
軍法官借調期間,得由法務部或借調機關視業務需要,施予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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