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 6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家庭成員範圍如下:
一、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
二、兄弟姊妹。
三、配偶及其兄弟姊妹。
四、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第 6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家庭成員範圍如下:
一、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
二、兄弟姊妹。
三、配偶及其兄弟姊妹。
四、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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