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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8 00: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11
十一、審查會審查後,應製作審查意見書並載明理由,認有提起非常上訴
      或再審之必要者,應分別送請檢察總長或承辦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參酌;認無必要者,應由臺灣高等檢察署通知提出人。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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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審查會審查後,應製作審查意見書並載明理由,認有提起非常上訴
      或再審之必要者,應分別送請檢察總長或承辦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參酌;認無必要者,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通知提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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