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督導小組每年召開督導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加開之。會議形式得視需 要,採其他適當方式辦理。 召開前項會議時,應邀請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最高檢察署派員列席 。
四、督導小組每四個月召開督導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加開之。 召開前項會議時,應邀請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派員 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