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4: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
壹拾壹、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必要離開
        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
        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六)註記應用情形後
        ,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閱畢檔案後應
        歸還本署人員,經本署人員點收無誤後,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附件六)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並發還身分證明
        文件,一聯由業務承辦單位存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11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檔
      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署
      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六)註記應用情形後,先
      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閱畢檔案後應歸還本
      署人員,經本署人員點收無誤後,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六)
      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並發還身分證明文件,一聯
      由業務承辦單位存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