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0
壹拾、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10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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