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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3: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核分實施要點 5
五、作業分數計算方式:
(一)受刑人一般作業課程或核減後之作業課程,均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三十七、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科證明,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提請監務委員會決議,其作
      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
      算之,惟因機關業務安全考量須暫時隔離無法參加作業者(如肺結
      核複檢、疥瘡、HIV 等傳染疾病者),其作業分數應比照前一月作
      業分數給分。
(三)違規之受刑人:當月份之作業分數,依實際作業天數及課程標準核
      給,次月皆以零分核給直至配業後核實計分。
(四)因移監、新收考核、未違規者之隔離調查及借提返監待配業,致未
      能從事作業之受刑人,其停止作業日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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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分數計算方式:
(一)受刑人一般作業課程或核減後之作業課程,均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三十七、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科證明,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提請監務委員會決議,其作
      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
      算之,惟因機關業務安全考量須暫時隔離無法參加作業者(如肺結
      核複檢、疥瘡、HIV 等傳染疾病者),其作業分數應比照前一月作
      業分數給分。
(三)違規之受刑人:當月份之作業分數,依實際作業天數及課程標準核
      給,次月皆以零分核給直至配業後核實計分。
(四)因移監、新收考核、未違規者之隔離調查及借提返監待配業,致未
      能從事作業之受刑人,其停止作業日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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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分數計算方式:
(一)受刑人一般作業課程或核減後之作業課程,均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 37、39 條規定辦理。
(二)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科證明,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提請監務委員會決議,其作業
      分數 2.0  計算給分,惟因機關業務安全考量須暫時隔離無法參加
      作業者(如肺結核複檢、疥瘡、HIV 等傳染疾病者),其作業分數
      應比照前一月作業分數給分。
(三)違規之受刑人:當月份之作業分數,依實際作業天數及課程標準核
      給,次月皆以零分核給直至下工場後核實計分。
(四)移監之受刑人:
      1.他監移入之受刑人於考核房尚未配工場參與作業者,當月保持其
        在原監作業分數。
      2.因戒護安全考量而延長考核之受刑人應保持原作業分數。
(五)新收考核之受刑人:已編級者,考核期滿未下工場待配業時,其作
      業分數依其實際表現給予 2.4~3.0 作業分數。
(六)隔離調查之受刑人:未確定是否違規前,作業分數仍應比照原工場
      分數核給。
(七)借提返監待配業之受刑人:作業分數參考他監(所)之分數核給。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