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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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4
四、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及實際動用金額,陳機關 長官核准後使用。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訂定
4
四、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及實際動用金額,陳機關 長官核准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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