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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6: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1
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羈押法第三十八條、羈押法施行
    細則第八十六條及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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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羈押法第三十八條、羈押法施行
    細則第八十六條及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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