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四、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
合規定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准駁並擬具檔案應用
審核表(附件三),以書面(附件四)通知申請人准駁結果,副知文
書科、統計室、總務科及資訊室,分別辦理統計准駁數量、便民業務
、執行收費及資安維護事務。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