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0: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12
十二、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
      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六),向本分署出納人員
      繳納費用;其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
      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前項之收費,由本分署出納開立
      收據,申請人憑收據向本分署檔管人員領取檔案複製品。
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訂定
12
十二、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
      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 6),向本分署出納人員
      繳納費用;其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
      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台幣 50 元。前項之收費,由本分署出納開立
      收據,申請人憑收據向本分署檔管人員領取檔案複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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