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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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如限制 應用之事項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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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如限制 應用之事項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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