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5
五、本署檔案應用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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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署檔案應用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