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參零壹專戶,臺灣銀行板橋分行帳號:零貳柒 零參陸零柒零貳壹陸),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 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301 專戶,臺灣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2 7036070216),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