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檔案閱覽區使用須知 8
八、檔案應用完畢,申請人應將檔案交還業務承辦陪同人員點收無訛,由
    陪同人員在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完成查詢全國檔案目錄登出
    作業並依規定繳費後,始得領回身份證明文件;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
    還,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重新辦理申請。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訂定
8
八、檔案應用完畢,申請人應將檔案交還業務承辦陪同人員點收無訛,由
    陪同人員在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完成查詢全國檔案目錄登出
    作業並依規定繳費後,始得領回身份證明文件;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
    還,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重新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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