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11: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檔案閱覽區使用須知 4
四、應用本監檔案時,應出示「檔案應用審核通知函」、身分證明文件,
    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陪同應用檔案,如需使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
    」<網址:https://near.archives.gov.tw/> 請向陪同人員登記後
    再予使用相關設備。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訂定
4
四、應用本監檔案時,應出示「檔案應用審核通知函」、身分證明文件,
    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陪同應用檔案,如需使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
    」<網址:https://near.archives.gov.tw/> 請向陪同人員登記後
    再予使用相關設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