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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辦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9
九、審查會進行審查時,應就下列事項逐一討論,以判斷是否影響判決結
    果。
(一)事實調查不完備。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構造不該當。
(三)未排除可信性較低之供述證據。
(四)關鍵物證與本案無關連性。
(五)無科學性證據為本案之佐證。
(六)科學證據不符科學鑑定之信度與效度。
(七)有罪心證僅達不容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未達
      無庸置疑之絕對確信。
(八)死刑裁量違反公平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公政公約之重大惡劣原則
      。
(九)有判決違背法令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已致影響判決結果之判決違法
      事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訂定
9
九、審查會進行審查時,應就下列事項逐一討論,以判斷是否影響判決結
    果。
(一)事實調查不完備。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構造不該當。
(三)未排除可信性較低之供述證據。
(四)關鍵物證與本案無關連性。
(五)無科學性證據為本案之佐證。
(六)科學證據不符科學鑑定之信度與效度。
(七)有罪心證僅達不容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未達
      無庸置疑之絕對確信。
(八)死刑裁量違反公平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公政公約之重大惡劣原則
      。
(九)有判決違背法令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已致影響判決結果之判決違法
      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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