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總務科職務宿舍管理承辦人應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 填妥之公證請求書 1 份、公證書 3 份、宿舍借用契約書 3 份、 授權書 1 份、戶口名簿影本或謄本 1 份、身分證影本 1 份,並 完成法院公證手續後送交總務科職務宿舍管理承辦人,公證手續所需 費用應由借用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