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或違反規定時,應終止 借用契約,在三個月內遷出並將職務宿舍騰空回復原狀,且不得要 求任何補償;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終止借用契約,在一 個月內遷出將職務宿舍騰空回復原狀,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屆期 未完成遷出者議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