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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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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1
十一、借用人應繳納之職務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按月自薪資中扣繳公 庫。留職停薪期間,應於每月五日前以現金、匯款或支票等方式繳 納。職務宿舍之電費、用水設施維護費,瓦斯費等費用,由借用人 負擔。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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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借用人應繳納之職務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按月自薪資中扣繳公 庫。留職停薪期間,應於每月五日前以現金、匯款或支票等方式繳 納。職務宿舍之電費、用水設施維護費,瓦斯費等費用,由借用人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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