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2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借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
(一)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二)無居住事實連續三十日以上或三個月內累計達四十五日。
(三)私自租賃予他人或無償供他人使用。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10
十、借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
(一)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二)無居住事實連續三十日以上或三個月內累計達四十五日。
(三)私自租賃予他人或無償供他人使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