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2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借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 (一)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二)無居住事實連續三十日以上或三個月內累計達四十五日。 (三)私自租賃予他人或無償供他人使用。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10
十、借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 (一)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二)無居住事實連續三十日以上或三個月內累計達四十五日。 (三)私自租賃予他人或無償供他人使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