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3.14 19:0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8
八、使用本署停車場之人員在本署停車場內與其他人、車發生事故,應由
    雙方當事人自行依法處理,並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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