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3.14 19:0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7
七、停車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未懸掛車牌或使用偽造、變造、註銷車牌,或使用他車車牌者禁止
      停放本停車場。
(二)本署地面停車場車位有限,如已停滿,請自行另尋附近停車場,本
      署停車場車道、行人專用道、避車彎道均禁止停車,不得妨礙其他
      車輛停放或人車通行。
(三)本署民眾洽公臨時停車區專供來署辦理各項業務之民眾臨時停車使
      用,嚴禁附近居民或上、下班民眾佔用。
(四)進入停車場車輛應依停車區域將車輛停妥,各停車區域專屬、專用
      停車位(如殘障停車位、婦幼停車位)不得任意佔用或暫停。
(五)車輛進入停車場域應減速慢行,不得超車並應保持行車距離,以維
      安全。
(六)停車場域內嚴禁煙火,並禁止載運易燃、易爆之危險物品或其他違
      禁物進入。
(七)停車場域內嚴禁隨地丟置廢棄物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
(八)車輛故障如有妨害進出或佔用車道,應由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立即
      排除,以維停車場內車道通暢。
(九)為維護停車環境空氣品質,不得在停車場內吸菸、暖車、保養、試
      車或其他長時間發動車輛之行為。
(十)裝卸貨車輛完成裝、卸貨事宜應即使離。
(十一)本署因公務需要或緊急災害應變,需使用或清理停車場時,由管
        理單位通知車輛所有權人或駕駛人,將車輛駛離或逕予拖離停車
        場,另行覓地停放,車輛所有權人或駕駛人不得異議。
(十二)停車場域僅供停車場地,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
        抗力之天災時,本署概不負賠償責任。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