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條文: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5五、本署停車場停車位使用規則如下:
(一)地下室停車場:
1.公務車位停車區:優先分配本署公務車使用。
2.檢察官車位停車區:供本署檢察官使用,一人一格地下停車位,
地下室停車格除公務車外,優先由檢察官使用
3.行政科室主管車位停車區:地下室停車格如有餘位由書記官長、
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觀護主任、統計室主任
停放。
4.地下室停車位經上開人員分配後,如仍有餘位,由其他科室主管
依據申請順序先後經首長核可使用之。
5.地下室停車位如有順位較先之停車需求增加,則以行政科室主管
車位停車區優先減列停車位,並簽請首長核可後取消其地下停車
場停車資格。
(二)平面停車場:提供民眾洽公臨時停車區及同仁停車使用,均採先到
先停方式辦理。
(三)殘障、婦幼車位:未領有殘障停車證或婦幼停車證者,禁止停放殘
障車位停車格及婦幼停車格,違反依據相關法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