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3.14 19:0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12
十二、使用人不得於停車場放置私人用品,包含久放或失去原效用之廢棄
      汽、機車、腳踏車,經告知而不改善,於本署公告二個月期滿後視
      為廢棄物清理,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之基準,收費標準依宜蘭縣占
      用道路廢棄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收費基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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