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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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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3
十三、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 或過失,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或波及其他車輛者,應負損壞賠償 責任。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13
十三、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 或過失,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或波及其他車輛者,應負損壞賠償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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