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5:0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7
七、停車場專供臨時停車之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上)物品不負保管 責任,車內(上)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各項違禁物 。洽公民眾及員工離開時應自行將車輛駛離。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