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資恐防制法 第 5-1 條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
、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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