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5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
十一、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
      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
      依法偵辦。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11
十一、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
      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
      依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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