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6: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有限制
    應用之事項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有限制
    應用之事項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如有限
    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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