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5: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十三、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時,應通知總
      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13
十三、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時,應通知總
      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