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4: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6
六、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得視偵查進度及案情需要,對被告實施入
    出境告知或暫時留置措施;如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必要時得依刑事
    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至第九十三條之六規定限制出境、出海。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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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察官偵辦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應視偵查進度及案情需要,實
    施入出境告知、暫時留置或限制出境(海)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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