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4
四、檢察機關就營業秘密案件應於收文後儘速分案;其屬第二點所列重大
    營業秘密案件者,應即交專責檢察官辦理。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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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察機關就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應於收文後儘速分案,並即交專
    責檢察官辦理。
    分案時未列為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而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前認有
    第二點情事者,得簽報檢察長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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