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營業秘密案件之扣押物或應沒收之物,於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 分確定後,或非屬起訴效力所及者,除通知發還外,對於依法不 得發還或應沒收部分應確實破毀或廢棄,其餘卷證資料並應予妥 適處理。
十九、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其扣押物或沒收物, 除通知發還外,對於依法不得發還或應沒收部分應確實銷毀,其餘 卷證資料並應予妥適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