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0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2
十二、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
      或作其他用途及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並應依規定負擔宿舍管理費
      用。宿舍借用人違反前項規定,即取消其借住權利,借用人並應即
      將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回;借用人未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
      而未在宿舍起居生活者亦同。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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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
      或作其他用途及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並應依規定負擔宿舍管理費
      用。宿舍借用人違反前項規定,即取消其借住權利,借用人並應即
      將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回;借用人未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
      而未在宿舍起居生活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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