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9
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所網路系統。
(五)複製檔案時,應依照本所陪同人員指示操作及使用影印機設備。
(六)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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