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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5:2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補助作業要點 6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為合理分配及管理補助款,審查會應依本要點第一點至第五點之規
      定,於申請當年之會計年度終了前,完成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
      之年度計畫審查,並視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如有賸餘款項,得於年
      度中再行召開臨時審查會。
(二)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得由各檢察機關視案件性質及補助額度,與接
      受補助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簽訂契約(格式如附件四)。
(三)各檢察機關核定補助地方自治團體申請計畫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四個月前通知地方自治團體列入其地方預算。如補助款須於年度進
      行中方可估列或確定金額,而未能於前開期限內通知地方自治團體
      時,應敘明理由連同補助項目及金額函報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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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為合理分配及管理補助款,審查會應依本要點第一點至第五點之規
      定,於申請當年之會計年度終了前,完成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
      之年度計畫審查,並視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如有賸餘款項,得於年
      度中再行召開臨時審查會。
(二)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得由各檢察機關視案件性質及補助額度,與接
      受補助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簽訂契約(格式如附件四)。
(三)各檢察機關核定補助地方自治團體申請計畫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四個月前通知地方自治團體列入其地方預算。如補助款須於年度進
      行中方可估列或確定金額,而未能於前開期限內通知地方自治團體
      時,應敘明理由連同補助項目及金額函報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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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為合理分配及管理補助款,審查會應依本要點第一點至第五點之規
      定,於申請當年之會計年度終了前,完成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
      之年度計畫審查,並視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如有賸餘款項,得於年
      度中再行召開臨時審查會。
(二)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得由各檢察機關視案件性質及補助額度,與接
      受補助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簽訂契約(格式如附件四)。
(三)各檢察機關核定補助地方自治團體申請計畫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四個月前通知地方自治團體列入其地方預算。如補助款須於年度進
      行中方可估列或確定金額,而未能於前開期限內通知地方自治團體
      時,應敘明理由連同補助項目及金額函報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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