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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07: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戒護區網路管理規範 2
二、環境設置
(一)戒護區內行政作業電腦以連接法務部內部網路(Intranet,以下簡
      稱內部網路)為原則,若確有其他業務連結網際網路(Internet
      )需要,欲申請增設網點,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各機關在禁止收容人接觸與使用及專人控管之原則下,設置於戒
        護區之科室辦公處所,確因業務實際需求,應敘明具體理由,並
        訂定網路安全管理措施及查核機制,報請機關首長同意,適度予
        以開放連結網際網路節點。
      2.戒護區科室辦公處所不得全面開放連結網際網路,請各機關審慎
        評估連結網際網路節點申請之適當性,確實依業務實際需求彈性
        調整,並落實相關管控措施及查核機制,於每年業務評比時,陳
        報開放節點數量、使用情形及查核相關紀錄報署審查。
(二)戒護區另有特定業務需要,須與外部機關(構)或網際網路連線,
      應先填寫戒護區網路連線申請單(附表一),經機關首長核定後,
      陳報本署審核通過並轉陳法務部核准始得設置。新增之網路連線須
      與內部網路實體區隔,電腦設備、網點及線路等均須做明確不同顏
      色標示識別以方便管控。業務需連線至特定機關(構),須以點對
      點或 VPN  方式連線。
(三)前款連外網路存取設備應集中裝設於電腦主機房,俾利集中控管維
      護,不使用時應關閉網路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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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境設置
(一)戒護區內行政作業電腦以連接法務部內部網路(Intranet,以下簡
      稱內部網路)為原則,若確有其他業務連結網際網路(Internet)
      需要,欲申請增設網點,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各機關在禁止收容人接觸與使用及專人控管之原則下,設置於戒
        護區之科室辦公處所,確因業務實際需求,應敘明具體理由,並
        訂定網路安全管理措施及查核機制,報請機關首長同意,適度予
        以開放連結網際網路節點。
      2.戒護區科室辦公處所不得全面開放連結網際網路,請各機關審慎
        評估連結網際網路節點申請之適當性,確實依業務實際需求彈性
        調整,並落實相關管控措施及查核機制,於每年業務評比時,陳
        報開放節點數量、使用情形及查核相關紀錄報署審查。
(二)戒護區另有特定業務需要,須與外部機關(構)或網際網路連線,
      應先填寫戒護區網路連線申請單,經機關首長核定後,陳報本署審
      核通過並轉陳法務部核准始得設置。新增之網路連線須與內部網路
      實體區隔,電腦設備、網點及線路等均須做明確不同顏色標示識別
      以方便管控。業務需連線至特定機關(構),須以點對點或 VPN
      方式連線。
(三)前款連外網路存取設備應集中裝設於電腦主機房,俾利集中控管維
      護,不使用時應關閉網路連線。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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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境設置
(一)戒護區內行政作業電腦以連接法務部內部網路(Intranet,以下簡
      稱內部網路)為原則,若確有其他業務連結網際網路(Internet)
      需要,欲申請增設網點,依下列規定辦理。
      1.為辦理人犯脫逃通報作業及其他業務,戒護科(訓導科)開放科
        長及備用電腦共二點網點可連上網際網路外,其他電腦禁止連接
        網際網路。但其他科室辦公處所全部設置於戒護區者,如確因業
        務實際需求,得專案報請機關首長同意,並訂定管理措施及落實
        管控機制,設置連接網際網路,每科室以二網點為限。
      2.已設置二網點可連結網際網路之科室,若確有業務需要欲申請增
        設連接網際網路,應敘明具體理由,並檢附網路安全管理措施及
        管控機制查核情形,陳報本署審核後轉陳法務部核定,且增設網
        點以一點為限。
(二)戒護區另有特定業務需要,須與外部機關(構)或網際網路連線,
      應先填寫戒護區網路連線申請單,經機關首長核定後,陳報本署審
      核通過並轉陳法務部核准始得設置。新增之網路連線須與內部網路
      實體區隔,電腦設備、網點及線路等均須做明確不同顏色標示識別
      以方便管控。業務需連線至特定機關(構),須以點對點或 VPN
      方式連線。
(三)前款連外網路存取設備應集中裝設於電腦主機房,俾利集中控管維
      護,不使用時應關閉網路連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