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2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署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
    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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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署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
    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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