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4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署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四)收費,並開立收據交申請
      人收執及會計室存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署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四)收費,並開立收據交申請
      人收執及會計室存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