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1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4
四、使用電腦及網路者,以查詢交通觀光等資訊或申辦本監相關業務為主
    ,如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停止其使用權利,如有違法,涉及
    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一)大量發送廣告信件。
(二)盜用他人或系統管理者權限。
(三)利用網路進行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未經授權更改或使用網路位址(IP)。
(五)在網路上散布或蒐集猥褻文字、圖畫、影像、聲音等電磁紀錄。
(六)散布電腦病毒。
(七)任意拆卸或加裝其他電腦設備及任意更改系統環境設定。
(八)下載檔案或提供分享檔案。
(九)其他不法或重大不當之行為。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訂定
4
四、使用電腦及網路者,以查詢交通觀光等資訊或申辦本監相關業務為主
    ,如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停止其使用權利,如有違法,涉及
    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一)大量發送廣告信件。
(二)盜用他人或系統管理者權限。
(三)利用網路進行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未經授權更改或使用網路位址(IP)。
(五)在網路上散布或蒐集猥褻文字、圖畫、影像、聲音等電磁紀錄。
(六)散布電腦病毒。
(七)任意拆卸或加裝其他電腦設備及任意更改系統環境設定。
(八)下載檔案或提供分享檔案。
(九)其他不法或重大不當之行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