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款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補助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相關經費,由 法務部每年依下年度犯罪被害補償金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需求及犯 保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以外、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以外之其他各款 規定金額估算之,並由其指定之檢察機關以補助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