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4 條補助款之用途如下:
一、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下簡稱犯保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二
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補助犯罪被害人保護
機構相關經費。
二、觀護及更生保護業務及犯保法第二十九條所定保護機構辦理保護業務
。
三、法治教育宣導。
四、從事弱勢族群之犯罪防治相關業務。
五、從事婦幼保護之犯罪防治相關業務。
六、毒品防制及經法院或檢察機關轉介之戒癮治療業務。
七、其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