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1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還承辦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經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應於檔
      案簽收單簽收註記,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