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13:5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 4
四、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應由研考科瞭解其陳情意旨予以說明處理,並由
    陳情人填寫「受理陳情案件登記表」(附件一)或提出書面,或由受
    理人員製作紀錄由陳情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必要時得請示書記官長、
    值星主任檢察官是否接見。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4
四、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應由研考科瞭解其陳情意旨予以說明處理,並由
    陳情人填寫「受理陳情案件登記表」(附件一)或提出書面,或由受
    理人員製作紀錄由陳情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必要時得請示書記官長、
    值星主任檢察官是否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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