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4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 3
三、人民陳情案件,得以電子郵件、傳真、書信或言詞為之,並應載明或 敘明陳情人姓名、地址、電話及具體陳情事由。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3
三、人民陳情案件,得以電子郵件、傳真、書信或言詞為之,並應載明或 敘明陳情人姓名、地址、電話及具體陳情事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