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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 16
十六、陳情人意圖誣告或有其他不法情事,得陳報檢察長核准後分案偵辦
      。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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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陳情人意圖誣告或有其他不法情事,得陳報檢察長核准後分案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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