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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 14
十四、人民陳情案件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冤獄賠償(
      刑事補償)或犯罪被害人補償者,應明確告知陳情人。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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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人民陳情案件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冤獄賠償(
      刑事補償)或犯罪被害人補償者,應明確告知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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