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6.02 16:1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及嘉義少年觀護所工友管理要點 第 16 條
對於公物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並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
及影響本所聲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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